机遇之一:设立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产业集中度日趋提高
新《邮政法》的立法导向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是鼓励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即培育若干家“品牌优、规模大、实力强、后劲足”的网络型内资快递企业。新《邮政法》实行了市场许可证准入制度,其注册资金、注册条件、违规处罚的力度等有利于快递产业度的提高。因此,将有50%左右的同城快递企业和20%左右的区域性快递企业将面临合并、被兼并或转型。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快递产业的集中度还较低。见下面附件1。
机遇之二:与新《邮政法》配套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有利于市场法制环境的优化
2009年10月1日起,新《邮政法》、《快递市场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专营管理条例》将配套同步实施,以此为依据《快递服务标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面临修改。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快递市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有利于不同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地竞争,有利于改变“小、弱、散、差”的快递市场格局。
机遇之三:新《邮政法》有利于国内、外资本投向快递产业
新《邮政法》出台后,民营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国内外资本投向快递产业有了法律的保障及明确了投资的经营范围。它有利于快递产业通过融资加快发展和做大、做强。
国内民营快递企业的综合实力较弱,对于投资者与民营快递企业来说是很好的发展机会。中国民营快递企业将面临重新“洗牌”,其重组、兼并对资本的依赖度很高。同时,中国快递市场潜力巨大,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发展的机遇大于挑战。
机遇之四:新《邮政法》有利于快递竞争向专业化的细分市场拓展
新《邮政法》的出台,有利于快递市场竞争的多元化发展、专业化发展,有利于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创新,从而加快快递市场的不断细分。即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都可以进入。像电子商务快递、电视购物配送、票据配送、“报关”快递、“贵重物品”快递、礼品快递等均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挑战之一:民营快递成本优势将逐步失去
其一,新《邮政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如注册资金(同城快递注册资金50万、异地快递100万、国际快递200万)、从业资质以及基础设施标准等。这将提高运营成本。
其二,竞争的法律成本(如员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和资源使用成本的不断提高;
其三,违规成本提高(各种违规处罚制度日趋完善);
其四,操作标准不统一,粗放型经营必然导致运营成本高居不下;
其五,由于竞争充分,利润趋于平均化、竞争呈现规模化、经营走向集约化。
因此,新《邮政法》实施后,民营快递企业的成本优势将逐步失去。
挑战之二:同质化竞争将面临被淘汰出局
同质化竞争表现在快递服务产品的雷同、价格的雷同、商业模式的雷同。未来,在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路径是:由同质化竞争与单一的“低价”竞争向服务竞争(性价比、差异化)转型;由服务竞争向商业模式竞争转型;由商业模式竞争向“品牌”竞争。 其“品牌”竞争主要体现在:标准化、信息化、机械化、一体化; 商业模式的创新性;企业文化。
挑战之三:单一的特许加盟模式将面临生存危机 ,家族式企业治理结构不能适应快递产业规模化发展的趋势
特许加盟连锁模式在很多行业有成功的案例。但是,在诚信文明的发展层次不能适应快递产业高速发展与市场的需求趋势的情况下,在市场发展不规范的情况下,单一的特许加盟模式将逐步丧失竞争力。
其一、以各自利益为中心特许加盟模式不能适应快递一体化发展的产业特点,表现在各自为政,集约化经营能力与管理水平较低,企业文化层级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其二、难以建立标准化的体系;
其三、竞争手段单一(以低价竞争为主),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表现在低端服务过剩,中高端服务不足。
因此,如果未来5年内不对单一的特许加盟模式进行改制优化,将面临生存危机。
家族企业与家族式的治理结构是不同的范畴。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快递企业做大、做强的组织结构基础。家族式企业治理结构决策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和前瞻性,并难以引进人才和资本。无数的民营企业发展的轨迹案例证明:创业靠家族,做大、做强靠现代企业制度。
挑战之四:信件快递专营对民营快递的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由于快递信件将实施邮政专营,如果采取“资费加重量”的专营方式影响较小;如果采取“单一的重量”专营模式影响较大,对民营快递业务量的影响程度与单一重量专营“克数”的多少成正比。
中国快递咨询网分析师 |